关于新诗的格和律的辩证
——和格律诗专家赵青山先生一起再探讨
铁舞
不久前我写了一篇《新诗如何立格定律》的文章,作为一篇不成熟的初稿,发给格律诗专家赵青山先生征求批评。赵青山先生对这篇文章做了一分为二的分析。我看了以后,无论从肯定角度还是从质疑角度,我觉得都有再做一点辩证分析的必要。赵青山先生是著名的格律诗专家,我很尊敬他的。我的分辨,完全出于对问题的严肃思考。我想从下面六个方面探讨:
二 关于“定行并非格律”
三 关于“自发的动态的相对格律观”
四 关于为现代格律诗(格律体新诗)立格定体的路径
五 以闻一多为例,何为格,何为律
六 关于自由体写作中的格和律的认知
一 关于“格律独秀一枝”
诗坛三分天下,格律独秀一枝。这是赵青山先生文章的第一个小标题。其实,这个提法是有问题的。既然三分天下,就不可能格律独秀一枝;三分天下,每一分都会有优秀作品。如果我的原意给赵先生造成误解,那么我在这里首先辩正一下。
我在文章里说过,“我也可以大胆推想,如果现代格律诗能成立的话,新诗的艺术明珠也一定会出现在现代格律诗里。“这话本身没有毛病。照我现在的想法,新诗也包括自由体白话新诗,古体新诗,和新格律体新诗,古体不仅是指旧格律体,包括诗经以降的所有体式,其中同样也有格律和自由之分。断言“新诗的艺术明珠也一定会出现在现代格律诗里”,当然是应该的,但也可以出现在自由体新诗里的。更深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最终会在“格律“概念的属性上究竟持保守还是流变的态度有分歧。
二、关于“定行并非格律”
赵青山先生肯定我,大胆发声质疑,定行并非格律。这话同样需要辩证,定行可能是某种格律要求的一种,作为一个格律元素,是可以被认定的,但定行不是格律的全部,还要指出的是,定行也不是新格律体的专利,自由体诗的写作在某种条件的约束下也可以有定行的要求,比如我们开展一次九行的自由体诗写作,也是可以的。
我确实提出过“四行诗,六行诗,八行诗等”还算不上是格律诗的主张,理由就是定行不是格律的全部,不能一看到定行的诗,就认为是格律诗了。
赵先生认为,从我那时的行文来看,我心目中的格律诗,是犹如有着严格“律体”约束的“律诗”和有着严格“词牌”约束的“宋词”那样的定型新诗体,也即其行文中的“格”。这些格律诗体的形成需要“进行严肃细致的立格、认调、确律、定式的步骤”。赵先生揣摩了我的良好愿望:“他实际上是在瞻望未来的定型新格律诗体。”
没错,我是这么说了。同古汉语的格律诗比较,我对我所看到现代汉语格律诗(“定型新格律诗体”)是有不满。关于我们所见的四行诗,六行诗,三行诗,都可以统称为定型诗,还说得通,说是格律诗,实在有点差强人意;它的机械性是很明显,艺术性却不够(也许后一点特别让我心烦)。
其实,“型”这个概念是一个普适性的概念,同样不为格律诗专有,每一首自由诗完成后,都是定型的,只是这个“型”不是一开始规定的,是最后形成的,一首诗一个型,所以从结果看,不定型的诗是没有的。
用“定型”来修饰新格律体诗,它指的一定是固定的,不能改变的;把定型和格律结合在一起,那就是既要有外型一致,又要有格律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深圳大学黄永健教授首创的十三行“手枪诗”倒有可能符合这个要求,但根据他提出的平仄要求,更像是古体,确切说是拟古体,它不属于现代汉语新格律体;新格律体,如引进的商籁体,柔巴依,说得上是新格律的。只是许多人对具体的格律要求所知不多,训练不多,写成自由体了。黄永建教授的十三行“手枪体”也大多被人们写成了有型(指外形)自律的古体自由诗,不过这也证明自由体诗也可以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得以发挥的,自由体诗也可以利用格律元素,否则它的“自由”就是不全面的。
我要声明现代汉语诗需要艺术的判断标准,而不是简单易行的形式标准。希望将来有一种定型格律诗体出现,这样的愿望可能只是唐诗宋词美景在新诗里的一个简单回声而已,好像古代可以有个格律诗,现代必定也要有个类似的格律诗不可,并深信惟此新诗才会成熟。这种思维方法是否被历史格式化了?
写到这里,我得承认,我用古汉语范围里的格律体来比照、要求,乃至否认现代汉语范围里人们正在积极创设的格律体,这个方法不可靠。比较、借鉴是可以的,通过对比,看出问题,提出质疑,也是可以的;但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未来怎样?我们不可预测,但一定是一个可能的世界。我们所愿望的只是无数可能中的一种可能,也许是不可能的。要是一种诗体在当下就没经得起考验,怎么能得到“未来读者”认可呢? 有效的因果推断需要准确地预测反事实结果。不能因为我们辛辛苦苦探索了一辈子,就一定要肯定这个成绩,不可推翻;那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批评干嘛?
赵青山先生评价我一方面否定定行诗体,一方面又瞻望定型(格)诗体,这是一种自发的动态的相对格律观。
并举例湖北丁慨然先生是最早阐述动态相对格律观的诗歌理论家,他认为:在当前阶段,和自由分行的自由体新诗相比,讲究音节、节拍、音韵规律化的新诗是格律体新诗;未来,如果讲究音节和节拍相应一致的变化规律新诗成为格律体新诗的主体,那么和具有严格格律约束的定型新诗体相比,定型新诗体则会成为格律诗,现今的所谓“格律体新诗”就成为自由诗了。
然后得出结论说,铁舞的主张和当今的格律体新诗理论并不矛盾,它是对格律体新诗理论的补充与完善。
赵先生的善意我理解。
然而我从丁的相对格律观里看出了另一个问题:对格律的认识是在变化中的。照赵先生的理解,丁的相对论,万变不离其宗,他的最终目标是讲究音节和节拍相应一致的变化规律,其标准相当于对古体格律诗的要求,现在的人达不到。——我想问的是,他没说出为什么达不到?他的思维不停留,这一点要比凝固好。但他还是停留在我前面说的用古汉语范围里的格律体来比照、要求,乃至否认现代汉语范围里人们现在正在积极创设的格律体,我认为这也是不可靠的。
但是,我对他说的“自发的动态的相对格律观“中的”自发“”动态“”相对“这些字眼很感兴趣。什么是自发?格律是自发的,不是你事先规定的,格律是动态的,不是固定的,格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和赵先生推测的” 他的最终目标是讲究音节和节拍相应一致的变化规律“ 是有矛盾的 ,至少是说不通的;我没有读过丁慨然先生的最早阐述,但我想把“自发的动态的相对格律观”拿来为我所解释,为我所用。 我的解释是:只要你是在写诗歌,不管你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都会有格和律在约束你。——我说的格律,就其发生来说源于自发,其过程来说是变动的,因而是自由的,就其结果来说是相对的。我们必须跳出原来“格律“ 认识的框架,注意格律这个概念的属性的流变。
四、关于为现代格律诗(格律体新诗)立格定体的路径
赵青山先生说,铁舞依据自己的理论认识,提出了为现代格律诗(格律体新诗)立格定体的路径——立格、认调、确律、定式。具体来说,就是在浩如烟海的新诗作品中,找出一些较为完美的新诗,详细分析、归纳、提炼它们的格调、格律,然后将这种诗体上升到形而上的层次,再推广、普及,逐步形成艺术完美的格律诗体。
赵先生说。铁舞提出的新诗体定体策略原则上是正确的。——谢谢先生这么肯定。赵先生的观点也很辩证,他说一般而言,新诗体的建设只能有两个途径:一是从现有的作品实践中提炼、归纳,建立新的新诗美学规范,创新格律诗体;二是根据有些理论家的美学标准,先规定几种诗体,然后逐步推广。到底应该采用哪一个途径呢?他举了西南大学吕进教授的理论观点:“新诗格律学只能是描述性科学:它的使命在于概括、抽象业已呈现的诗歌现象,而决不是人为地设想、规定某种格律模式。因此,诗人的艺术实践在中国现代格律诗的创立过程中具有第一位的意义。”[i]我和赵先生一样认可吕进教授的观点的。但也有问题,新诗格律不能够由个别人来自行规定,——闻一多算不算个别人?——不能否认,首先由个别人提出这个事实,然后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得以实现。说要从百年的新诗格律创作实践中,归纳、提炼美 学要素,从中找出新诗的格律规范,逐步形成格律诗体。——离不开许多“个别人”的探索。说到这里,还是要牵涉到一个“格律规范“的概念。我说了,只要你是在写诗歌,你就一定得有格律的,你要弄出一个规范出来,就看你对这个”规范“怎么认识了。先看看赵先生所指的规范吧!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新世纪的格律体新诗理论正是沿着这样一条科学的探索之路向前行进的。邹绛教授将所有的新格律诗分为五种类型,万龙生先生将之归纳为三种类型,并和东方诗风论坛、格律体新诗网一班诗友提出了“三分法”——将新格律诗分为整齐式、参差(对称)式、复合式——的分类主张,在此基础上,又完善提出了建立定行诗体、定型新诗体的理论主张。在此理论指导下的创作实践,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坚持了十几年的民间诗刊《东方诗风》、《格律体新诗》发表了大量的整齐式、对称式、复合式创作诗例,发表了大量四行诗、六行诗、八行诗、十四行等定行诗例,以及柔巴依、十四行花环体、八行花环体等定型诗例,深圳大学黄永健教授创新的十三行定型诗体(手枪诗)也得到了范围极大的推广。
林林总总,赵先生举了这么多实践格律诗的成绩,给我留下一个印象就是,只要做了,就似乎一定是对的。中国诗坛目前呈现的情况就是这样,老老少少都在努力干,只要干了,加上有各种各样的名头,就一定能在诗坛上留下名;却没有人对这种种名头下的实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要是有人说个反对意见,就像挖了他祖坟似地;一辈子辛辛苦苦做下的业绩就这么被否定了?谁都不能心甘!情有可愿!但事实是中国的诗歌要真正好起来,还正需要一点公共批评的立场呢,没有一个否定诗学站出来,一部文学史也会越写越糟的!
赵先生说,只要稍稍关注新诗坛的格律体新诗创作现状,就会得出如下判断:新世纪的新诗格律化成效显著,前景可期!我想说:我是深深地关注的,不仅关注,而且身体力行,古体、新体、齐言,定型,自由,无所不拿来做一番实验,我看到的前景不是所谓地“新诗格律化”,而是“格律多变化”——真正的把“自由”体现在限制与表达上。
但要说闻一多的诗是严格意义上的格律诗?相比古诗的格律和西方十四行的格律来说,还真没有人好好为它定格确律呢!
——这话是我说的。
赵青山先生的文章为我上了一堂格律普及课。他说,为新诗立格确律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著名美籍华人学者、威斯康辛大学教授周策纵先生就连续发表文章《新诗格律问题》、 《中国新诗的三种现象》、《定形诗体五要点》、《说平仄》等,后将这些蕴含新诗格律思想的短文汇集起来,于1962年9月在纽约《海外论坛》月刊 3 卷 9 期发表论文《定形新诗体的提议》,开启了新诗诗体建设的先河。——我承认,我对这些还不太了解,因为我没有这样的海外背景。
他还说,著名诗人丁芒先生也于1982年第4期《诗探索》发表论文《从新诗散文化到建立新诗体》,明确提出了“创建新诗体”的设想。直到2015年赵青山撰写论文《定型新诗体辨正》,2016年于《常熟理工学院学报》第1期发表论文《自律共律格律——试论现代格律诗的基本形态》,反复阐述定型新诗体的主张。可以发现新诗人为新诗定格立体的追求是一以贯之的。——我承认,丁芒先生和赵青山先生对格律问题的思考一定比我下的功夫多。
赵青山先生认为闻一多的时代属于新格律诗的草创时代,一切皆无规矩可循。从闻一多的诗论和创作实践来看,这类新诗,有律无格,诗体还没有定型。他的新诗虽然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定型格律诗,但在诗节与诗行排列,以及押韵等方面的规律性是极强的。有诗节整齐的整齐式格律体新诗,如《死水》;有诗节对称的对称式格律体新诗,如《一句话》;还有整齐和参差句式共存的复合式格律体新诗,如《洗衣歌》。新时期以来,新诗人在此基础上发展为“三分法”格律体新诗理论,并创新出了四行新诗体柔巴依,如山西诗人张静水的诗集《柔巴依集》;还有四行一节,全诗三节的十二行体新诗,如吉林诗人梦桥的诗集《九言诗葩》;还有四行一节,全诗六节的二十四行新诗,如山西诗人蒋言礼的诗集《六六谣》;还有八行一首,全诗共九首的组诗八行花环体,如山西诗人赵青山的诗集《向律而歌——八行花环体新诗选》,以及十四行一首,全诗共十五首的组诗十四行花环体,如赵青山主编《十四行花环体诗选》;还有深圳大学黄永健教授创新的十三行新诗体(手枪诗);更有诸多歌曲作者依曲填词,创作的大量节与节之间严格对称的歌词文本,这些尝试都可以视作新诗人为现代新诗定格确律的实际行动。所以说,没有对闻一多先生的具体诗作进行定格,并不意味着新诗人没有对现代新诗定格立体。
——我承认,赵青山先生所说的“律”指的是“规律”之“律”;同时也承认新诗人们一直在尝试,因为要追求统一,所以至今没有成熟。
接下来,我要说:如果把格律诗,作为某种统一范式的普遍性来追求那肯定会失败的。如果把任何诗歌都视为有格有律的写作,这会为诗歌真正的繁荣,踏上健康正道,真正起到拯救作用。
众所周知,闻一多的探索在新诗史上影响深远,但是,诚如唐晓渡所说,闻一多所主张的格律诗,作为个人实践可谓大获成功,但作为某种范式,其普遍性应该说极为有限。(见文艺报2019年12月11日理论与争鸣)
但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就一首诗看,闻一多的《死水》就是一首非常好的格律诗。在我们所说的诗歌写作就是格律写作的认识前提下,《死水》可以说是无可挑剔的。它整个诗型由内而外就是“死水”的象征。一首诗只能属于一首诗本身,不能用另一首诗去解释它,更不能推而广之,让很多诗都把这首诗像一个模板一样套用。由《死水》一诗提炼出“齐行”“定型”这些概念,再做出关于格律诗的当然推定,又说它处于初创,不成熟,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本身的。——《死水》就是一首成熟的格律诗。因此,我认为唐晓渡的话只说对了一半,说《死水》的形式没有普适性是对的,但死水的写作规律是有普适性的。——它是格律的,它对格律元素的运用适合《死水》本身。同时它也是新诗自由运用格律元素的榜样。
如果我们在自由诗中选出一首艺术上较为完美的长短句来分析其格调、格律,也是可能的。
——这话也是我说的。
话说到这个份上,又要回到我前面说的,看来我们要推翻长期以来一直盘旋在我们头脑里的老的格律观念。应该承认,凡诗歌都是格律写作。如果是这样地话,我们就能排除很多不是诗的诗。
赵先生说,在现阶段的新诗生态中,自由诗属于一种除分行之外无任何约束的一种文体。这样的诗,没有格调,没有格律,既在艺术上无美感可言,也无任何规律可循。因为它本身无形,所以根本无法定形。——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赵先生说的“定形”就是指,一首诗这样定形,另一首诗也得这样定形。就这一点,我是不太赞同的。
且不说赵先生在讲到新诗生态时,用的是全判断,说自由诗属于一种除分行之外无任何约束的一种文体,没有美感。我们可以轻易举出一个例子来推翻这个判断的。
我的主张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应该重新认识诗歌的“格”和“律”,两者既要分开来说,又要合起来说。分开来说,格是格,律是律。格者,样子也。说文解字是这么说的。我们听某人说,格格不入,那说明所指的两件事属于不相容的两个格。就好比两件屋子,这一间和那一间是分开来的。格律派和自由派,如果站在各自的立场,本身就是”梁大哥”(两个大格),你要求我,我要求你,肯定“格格不入”。我们又听说物以类聚,类聚到哪里呢?类聚到一个个格里去。我们又经常说,格局呀,格调呀,等等,说的都是说的某种“样子”,格律之格,也说的是一种样子,七律、七绝,五律,五绝,都是不同的样子;现在我们通常说的现代汉语的格律诗的样子,也是根据这个思路来的。——现在我想说这个思路是否能变一下呢?
我想按不同情绪分格,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戏剧表演大师班的训练,在地上画上一个九宫格,这九个格子代表了九种情绪——它来自印度的“味匣子”理论;演员踏到哪个格即刻把这种“味儿“表演出来。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诗歌也是表现情绪意味的,我们何不为一些堪称艺术明珠的诗歌作品在各种情绪格里找个位置呢?然后再研究一下它的“人声”的调子,考察其节奏律动的脉线。我认为这是可以的。如果你要表现愤懑地情绪,不妨采用《死水》那个形式,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形式,——式不同,但同格。
以上都是赵先生的话。没错,赵先生说的诗体,指的是一样形式的诗,体态上无区别;在平仄律的关系层面上它们似乎属于一个格;换一种思维,如果用情绪格去规定它,它们表现不同情绪,就成为不同的式了。——这正是诗歌形态学研究的范畴。
格物致知,我和赵青山先生的不同在于如何格物;方法不同,导致认知不同。说了格,再说律。《国语》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靠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所谓”度律均钟“,就是以黄钟发出的声音作为一种标准。我理解的格律之”律“,不是指规律,而是音律。美国一个叫查尔斯•霍灯•库利的艺术心理学家认为,除戏剧以外,诗歌是唯一的既需要耳朵又需要眼睛的艺术,是融视觉与听觉于一体的艺术。
临屏写了这样一首诗:
偶作
/TW
我的心情这样潦草
用钢笔画一朵朵金花
飞进了几只蜜蜂 嗡嗡
调皮的音乐
让我激动不已
一个声音在开花
哇啦哇啦花朵们在笑
我说:除了写诗的人自己,谁也没有资格反思这样的问题:诗是什么?
诗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或者,诗为什么这样写?
写诗的人才是唯一有资格去反思诗的绝对这样或那样,但估计写诗的人也不会去思考这样的问题。
一定要我去评价这首诗,它属于开心格,写开心的诗很少的。诗人大多忧郁,用什么方式开心,写着一首诗的人知道。我说这首诗是格律的,它自成格律,不是专家们说的“齐言“”定型“得格律,它是自律的,它的律动的线条同样可以分析,这时候我们同样可以用得着音尺、音步什么的,不信你去试一下。总之,诗歌再自由,也应当是有韵律的文体,只是看韵律的方式要改变。
诗者无所不在,一切事情只是完全自由的创作,一切事情都心想事成,既然一切都成,就没有什么问题了,似乎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地反思:我为什么要让诗写成这样?为什么让诗这样存在?造物主无需反思,造物主是无限存在,人是有限存在,才需要反思。与其问什么是诗,不如问诗是做什么的?
这些感慨已经离开了本文的主题。只是想说,我们那么认真地讨论诗的格和律,其实与写诗者没什么关系;我们要说的只是一句话:凡诗都应该是有格有律的。
说到底,是看问题的方法不同。采用什么方法去看,决定了你会看出什么结果。以物观物,以诗观诗,以自由观自由,以格律观格律,各自会看出自己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包容性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任何观点只要有足够的前提和约束条件,都可能是真理。当一种条件和前提已经失去了,新前提新条件出现了,你若不改造旧观点,能跟上形势吗?
2020/12/21—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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